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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SBS电视台今天下午回应《我家的熊孩子》疑似遭抄袭一事,表示从没有正式出售过《我家的熊孩子》版权。
韩国SBS电视台今天下午回应《我家的熊孩子》疑似遭抄袭一事,表示从没有正式出售过《我家的熊孩子》版权。
今天有媒体爆料,中国湖南卫视的新推出的《我家那小子-My Little One》疑似抄袭了SBS电视台的人气节目《我家的熊孩子》。SBS电视台表示,他们也是刚刚得知消息,目前还无法确定《我家的熊孩子》是否被抄袭,但可以确定的是没有中国的公司购买过《我家的熊孩子》版权,SBS电视台将尽快确认《我家的熊孩子》是否真的被抄袭。
综艺节目的抄袭甚至侵权问题到底该如何去界定,综艺节目的创意如何保护,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而近几年,中国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的情况常发生,像是《一日三餐》、《尹食堂》、《孝利家民宿》等等人气节目都曾中国电视台抄袭,这次又传出抄袭的消息,也让不少韩国网友都表示:「看照片就觉得肯定是抄袭的」、「买版权吧」等等。
那么,综艺节目模式版权到底受不受到法律保护呢?
所谓版权节目的引进,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对技术、拍摄方式、规则协议等模式操作层面的引进;一是品牌授权,即某节目在中国进行制作的排他性授权,包括与该节目品牌相关的商标以及一系列宣传权利等。事实上,大众通常所认为的抄袭行为,如节目游戏、环节等创意层面的雷同,在法律上是没有被明确禁止的。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但并不保护思想。也就是说,电视节目中相同的主题音乐(音乐作品)、相同的LOGO(比如《中国好声音》的V 型手指)、画在图上的舞台设计、相同的主持词才有可能构成法律保护的表达;而那些变幻的元素,如明星、游戏设计、环节等,都不构成法律上的版权。
当然,这也并不是意味着电视节目的版权引进其实根本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也不是说抄袭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尽管目前模式节目的创意层面还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版权引进者依旧可以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来对抗相似节目的制作者。即如果抄袭者在进行节目宣传的过程中存在刻意的混淆视听的行为,让观众发生混淆误以为山寨即为正版,类似的寄生营销行为,节目版权方是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来起诉抄袭者的,前提当然是这种寄生营销现象确实存在。
电视综艺节目模板作为一种可视化的智力成果,具有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不管是从对电视台收益进行保护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对电视行业的创新性进行促进的角度出发,亦或是完善我国立法机制的角度出发,对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都是十分重要的。
在理论层面,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何为电视节目模板抄袭,只有对其基本概念进行统一明确,确定电视节目模板的组成要件后,才能有根据地对涉嫌侵权抄袭的当事人予以警告惩戒。
而在实践层面,通过分析国内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现状,指出其中的弊病,我们知道第一,应加大行业内部监管力度,自上而下地减少侵权现象;第二,在没有健全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应当充分利用好现存的法律法规,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四个角度予以适当解释,对涉及侵权行为的案件依法判决,才能真正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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