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培养创新人才、促进成果转化、营造创新文化、优化创新体系,切实提高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创新效率和创新效益,经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四部门研究,决定组织推进“河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
办理流程
1、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申报,按照《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填写《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申报书》,同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级初审把关。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按照申报条件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以《河北省创新型企业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上报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审查合格后统一报省科技厅。
3、专家联合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聘请相关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综合评审,入选企业将向社会公示。
4、省级统一命名。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符合“河北省创新型企业”条件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共同授予“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称号并授牌。
5、择优重点支持。省科技厅对本次被命名为“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的,将以“后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同时企业优先获得项目申报、科技奖励、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资格。
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申报。
1、注册登记4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
3、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近三年应连续盈利,其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或《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或者属于省重点鼓励支持发展的企业。
4、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近3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中小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3亿元以下)平均数不低于6%,大型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3亿元及以上)不低于4%。
5、近3年以来至少获得过2项及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农业企业、转制院所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6、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新方法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注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近3年企业至少推出过3项及以上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服务)。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原则上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10%以上。
7、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企业通过ISO9000、ISO14000(EMS)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
8、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企业近3年以来不得出现违法行为、重大污染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