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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台集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但被包括五粮液、剑南春、舍得酒在内的34家公司和个人提出异议,后商标局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注册,茅台集团申请复审也被驳回。于是,茅台集团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0年6月9日,茅台集团提出“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和个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异议。
2016年,商标局对“国酒茅台”商标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茅台集团对该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评委在涉案决定中表示,“国酒”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若该文字成为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故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茅台集团不服该决定,其认为,公司在茅台酒广告中长期使用“国酒茅台”,该种表述也在诸多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甚至外交场合中频繁使用。于是,茅台集团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五粮液、剑南春、舍得酒等34家异议方将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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