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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虎养车无忧”商标注册由上海盈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07月02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上海阑途。上海养车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途虎养车无忧”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市场营销”服务上不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上海阑途不服商标局的商标异议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商标评审会员会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养车无忧引证的第11185401号“养车无忧yangche51.com及图”商标由上海盖世壹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07月0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5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本案原异议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养车无忧已经在与“途虎养车无忧”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故上海阑途复审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的范围,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上述决定内容中还表示,“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申请人因第12852250号“途虎养车无忧”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1266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06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1185401号“养车无忧yangche51.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含有“养车无忧”字样,与原异议人商号相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原被异议人与原异议人同城市、同辖区,原被异议人对引证商标必然知晓,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存在明显恶意。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会员会对于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阑途”)申请复审的“途虎养车无忧”商标异议一案,作出决定:“途虎养车无忧”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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