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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星球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星球通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等。
星球通公司销售的耳机和数据线使用了小米商标,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星球通公司曾经发生过类似的行为,该案属于重复侵权,要求星球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5万元等。
小米公司诉称,其注册了第89112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可视电话、头戴耳机”等,该商标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涉案商标经小米公司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星球通公司辨称,其仅是电子产品销售商,不具备判断所售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的能力,其与供货商约定如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由供货商进行赔偿,不存在故意售假的行为。
海淀法院于2017年3月、4月开庭审理后,认为星球通公司销售的耳机和数据线分别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使用的标识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经比对后,与小米公司生产的正品商品存在明显差异。
在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的情形下,星球通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星球通公司此前销售侵犯小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耳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故其再次销售侵权商品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据此酌情提高了侵权赔偿数额。
在该案中,星球通公司虽然提供了供货商与其关于供货商应就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赔偿的协议,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小米公司;且星球通公司无法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商品有正常的采购渠道,所以,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在赔偿数额方面,由于小米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考虑到星球通公司反复侵权的情节,法院适当提高了经济损失赔偿额,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在判断销售商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首先,应考虑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也就是,是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
其次,在所售商品属于侵权商品的前提下,销售商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对商品的侵权属性不知情,而且被诉侵权商品存在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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