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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因自家搜寻引擎太有代表性,遭人提告应注销其商标。不过去年法院裁定结果指出,就算「google」的动词已经成为「透过网路搜寻」的同义词,但这并不代表「google」就是通用术语。
当「Google一下」已经变成「在网路上搜寻」的同义词,那还能受到商标保护吗?现在,Google就因为自家搜寻引擎太有代表性且太通用,遭人提告应注销其商标。
争议起源为有人用「Google」组合字,注册上百个域名。
在此前,已经有许多商标被注销的例子。如热水瓶(thermos)、电扶梯(escalator)、阿斯匹灵(aspirin)过去都是特定品牌的产品名称,受到商标保护,不过现在都被视为他们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同义词,不再受商标法保护。
而这起Google的商标争议案起源为2012年。两名商人用Google加上其他名词的名称,注册了763个网域,如「GoogleDisney.com」、「GoogleBarackObama.net」。
保有商标对Google而言相当重要,因为商标能让公司有权起诉侵权商标,避免太过类似的商标出现而引起混淆。也因此,当时Google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称该行为已侵权,之后也顺利回收这些网域。
不过,那两名商人不服判决结果,指出「google」一词已经太常被使用,属于通用术语,因此没有侵犯商标的问题,并向美国联邦第九巡迴上诉法院提起诉讼,盼能撤销「google」商标。
法院:只有在该名词成为「独家叙述」时,才会失去商标
裁定结果在去年出炉,法官指出,就算「google」的动词已经成为「透过网路搜寻」的同义词,但这并不代表「google」就是通用术语。此外,Google不只是一个搜寻引擎,而是一间公司的名字。法院解释,只有在该名词成为特定商品的「独家叙述」、「不用到该名词就难以竞争」的时候,某品牌才会因名称通用性而失去商标。
该两名商人已经在上週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上诉代表律师称,下级法院虽然发现有人在雅虎、Bing等其他搜寻引擎上「google」的案例,却仍判决让google保留商标。因此,最高法院将就「google作为常用动词、是否就代表应被列入通用术语」的争议讨论。
最高法院通常只受理具有极大争议的诉讼案件,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评出是否受理。若最高法院拒绝受理,即代表他同意先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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