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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酿酒始祖”,后世也多以其名代指酒。
史上著名人妻控曹阿瞒老师在自己的代表作品短歌行里就写过“何以解忧,唯有杜康”的句子,意思是说假如生(姑)活(娘)欺骗了你,你就喝一杯酒来化解吧,实在还化解不了就再喝一杯。
虽然使人不得不感叹,比起秉持“何以解忧,唯有暴富”原则做人的时(当)代(代)少(穷)年(人),果然还是古人的价值观比较朴实!但也正是因为曹老师这一句名扬千古的诗句,引发了千年后的一对宿敌纠缠不断的争执。
是的,这两家打了十年官司的“杜康”酒业公司因为商标问题又双叒叕打起来了。因同名商标引发的商标侵权案,最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展开了二审。石家庄商标注册
这其实已经不是两家杜康酒业第一次法庭见了,在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围绕着“杜康”商标进行的众多诉讼当中,这只是其中一个案例,毕竟自2008年以来,双方围绕着商标问题,已经开展了多起诉讼,光是诉讼地就走遍陕西、河南、上海、北京等地。
本次诉讼的争端主要在于:原告河南洛阳杜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商标“杜康”的拥有者(传说中的“洛阳杜康”。本来还有一个“伊川杜康”,杜康商标最早是它家的,与之前的“汝阳杜康”合并后改称“洛阳杜康”),被告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传说中的“白水杜康”) 是商标“白水杜康”的拥有者。
原告认为被告在使用自己的“白水杜康”商标时,将商标的“杜康”、“白水”两部分文字进行了设计,作出大小不一的模式,强调了“杜康”字样,因此构成侵害“杜康”商标的专用权。
这一起案件早已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一审法院判定原告对被告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并表示,“杜康”商标和“白水杜康”商标均共存,洛阳杜康应允许白水杜康以善意、合理的方式将其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而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同的是,2018年4月底,在河南省发生的因相同诉求闹上法庭的杜康商标争议案中,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白水杜康侵犯了洛阳杜康商标权。
然而,目前在天津市的这场二审,最后由法官表示庭后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的上诉意见,择期对该案件进行评议而告终,并没有作出判决。
不过白水杜康在应诉时的理由陈述倒是颇引人注目——白水杜康在法庭上表示,商标中的“白水”和“杜康”的大小比例本来就没有法定的标准,所以白水杜康的使用不构成侵权,不会造成市场混淆,自然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可知商标在使用当中是需要规范使用的,并不是注册成功后就随申请人意愿随意使用,而由本条法条可归纳出商标规范使用的基本要点包括了:
1、商标的实际使用人应和商标注册人应当保持一致,或许至少应是后者的被容许人。
2、商标实际使用时的具体形式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形式保持一致,即注册什么字体什么设计的商标,在使用中就必须严格使用这个字体和这个设计的标识形式;
3、商标实际使用的范围仅限于其被核准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型。
这也就是说,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也包含了:使用商标的主体和注册商标的主体不一致;商标在实际使用时与注册证中的标识不一致;商标被使用在未经核准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
而回到杜康之争,在之前在河南的那场官司当中,法院就认定白水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按照注册形式——四字横排形式——作为一个整体使用,而是将“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两个字被突出使用。
并且,在被控侵权商品盒体上,“杜康”两字单独用一种颜色显著标识,左上侧方上下排列的“白水”两字除字体更小外,颜色亦与底色相近,容易引起消费者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与误认。
另一方面,实际上四字横排形式的“白水杜康”标记是白水杜康唯一一个商标权较为稳定的注册商标,其它竖排双行“白水杜康”、左右分行横竖结合“白水杜康”标记权利均不稳定。因此判定白水杜康侵权。
但事实绝非如此,我们必须要意识到随意更改商标形式的方法不仅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也是反映出权利人对自身商标权利的忽视和怠慢,而商标未正确规范使用极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伤害——在商标的申请、注册过程中一直以来都是伴随着金钱和物力的投入的,如果因商标的使用不当而被限期改正或者撤销,那么前期投入广告、宣传、商标获权的资源就会被浪费,因此而造成权利人巨大损失。
所以,对注册的规范使用,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商标在实际使用当中,应与注册证中的标识、权利人、注册地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许服务项目等保持一致;
2、如果商标的权利人名义或注册地址发生了改动,应当及时处理相关的商标变更事宜;
3、如果商标许可给他人进行使用,首先应该事前进行商标许可备案,其次要监督对方的使用是否也同样规范,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还应对使用证据进行留存,防止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而提出撤销商标的请求,损失商标权。
最后来给大家回顾一下杜康商标之争的编年史
上世纪70年代
伊川杜康、汝阳杜康、白水杜康成立,生产杜康酒。
上世纪80年代初
三家杜康酒厂都申请“杜康”商标。
1981年
在多个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伊川杜康注册“杜康”商标,汝阳杜康和白水杜康共同使用。
1983年
商标法实施,同年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白水杜康签署合作协议,许可给后两家公司使用“杜康”商标。
1992年
“杜康”商标进入续展期,三家企业再因商标问题起争端,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依旧未能解决问题。
1996年12月
经白水杜康申请,商标局核准了其“白水杜康”商标。
2009年
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合并,同属于洛阳杜康旗下,“杜康”商标归洛阳杜康使用。
2016年
白水杜康在渭南中院起诉洛阳杜康商业诋毁,陕西高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支持了白水杜康的该项诉求。洛阳杜康不服判决,准备申诉。
2016年
天津、北京等地主管部门,以当地企业销售突出使用“杜康”的白水杜康白酒,侵犯商标专用权,下发通知书,做出“责令改正”判定。
2016年5月
洛阳杜康诉白水杜康侵权。河南省中院一审判决白水杜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杜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等。
2017年9月
洛阳杜康拟在天津起诉白水杜康商标侵权。
2018年2月
洛阳杜康起诉陕西白水杜康、乐天超市天津北辰店侵害商标权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白水杜康对洛阳杜康不构成侵权。洛阳杜康上诉。
2018年5月9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上述案件,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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