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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居然之家”只想得起陈宝国老师的,请自行面壁悔过好吗。作为发展二十年的国产家具界大品牌,人家早就不满足中年人代言的格局了。从去年开始,居然之家就已经瞄准年轻人市场,打造“双代言人”模式了——
见过大甜甜打怪,从金刚一路打到外星人,你见过大甜甜“居家”的一面吗?我想,可能只有张继科看过吧,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代言人本人在银幕上打了这么多怪,在现实里却也没有能耐保住居然之家的商标。
是的,没有错,近日,针对“居然之家Easyhome及eh图形”商标展开的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了居然之家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对该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复审决定被撤销,商评委需重新作出决定!
这枚商标原来是由居然之家公司于2003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的,在2005年11月20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标选项中的水族池用加热器、车辆灯、电吹风、自动浇水装置、壁炉等商品上。
而十年后的2015年3月9日,来自德国的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却针对这枚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主张从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期间,居然之家公司未就诉争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商标局撤销这枚商标。
经商标局审理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爱尔迪公司不服,于同年12月7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面对复审,居然之家公司在应诉时向商评委提交了与太原正祥工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信源商业管理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采购合同、采购订单、交易凭证、实物图片、销售合同、交易凭证、驰名商标证明等证据材料,试图证明该商标持续在使用中。
到了2016年6月,商评委根据居然之家公司提交的证据判定,虽然这枚商标的许可使用人以及购货方均是居然之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可以认定为市场流通领域中的第三方,且交易凭证显示的金额与采购合同的约定一致,因此,居然之家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期间这枚商标在其被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据此判定其予以维持注册。
爱尔迪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居然之家在此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此前在注册于第17类商品选项上的 “居然之家Easyhome及eh图形”的撤销复审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转账凭证与其在上述案件中提交的部分证据完全相同。
因此认为居然之家公司存在将同一转账凭证与多份不同的合同相关联的情形。换句话说,居然之家公司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居然之家公司提交的产品的照片是自制证据,没有相对应的证据形成的有效时间,同时居然之家公司提供的全部使用证据都仅有合同与支付凭证,没有原件印证,缺少供货凭证或发票等证据佐证。并且认定两个案件中,交易主体与金额完全相同,居然之家公司对证据进行重复使用,因此不予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此后,居然之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居然之家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非常有意思的一点是,居然之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曾主张爱尔迪公司为“恶意撤销者”,声称爱尔迪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并未有经营实际业务,其撤销他人商标的行为是恶意地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什么样的证据算有效证据,又该如何保留有效的使用证据。而由本案可以看出,撤销的主观意图与法律认定,显然是另一个需要厘清的命题
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提倡“防御性商标”注册,但也不反对提出撤三请求,说到底也都是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来实现商标保护的。而对权利人来说,最实用的商标保护策略也正是在现行的法律范围内、尽量规避由于自己操作的不严谨而带来的损失。
在这个大前提下, 便不难理解为什么针对撤三案件,我们必须意识到即使站在商标权利人的角度来看,有人对你已注册成功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是有其目的或意图所在的,但与恶意抢注不同的是,“恶意撤销”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正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任何人都有资格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请求”,所以法院在审查撤三案件时,通常情况下只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而不会审查申请人的意图如何。
也因此,权利人能够避免损失的最有效方法还是对商标进行合理的、合法的规范使用,并同时保留有效的、能够形成证据链的使用证据,才能在被人提出商标撤销请求后,在面对法律的裁定时,拿出证据打赢官司,守护好自己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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