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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懿传》是古装宫斗剧,由汪俊执导 ,流潋紫担任编剧,周迅、霍建华领衔主演,随着《如懿传》的热播,商标作为企业无形的财产,在日常经营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热门商标的价值甚至达到百万、千万的级别,远远超过了有形资产,且无形资产随时可转化为有形价值。
据了解,电视剧《如懿传》根据作家吴雪岚(笔名:流潋紫)同名小说改编,电视剧的出品方为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发行方为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吴雪岚为编剧。
因《如懿传》小说被指涉嫌抄袭网红作家匪我思存的网络小说《寂寞宫廷春欲晚》,双方在微博上爆发的舆论战,以及匪我思存抛出的“调色盘”中展现的各处抄袭、照搬“实锤”,让电视剧《如懿传》在开播之前便已引发了网友的众多讨论以及媒体的关注。
虽然电视剧《如懿传》片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吴雪岚成立的上海紫风影视文化工作室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如懿传”商标,但由于在第9、35类上的商标布局较晚,导致上述关键类别的“如懿传”商标被他人“捷足先登”。
2016年1月29日,田某在第35类广告、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9027386号“如懿传”商标,并于2016年12月6日获得初审公告。
在获得初审公告后不久,新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针对该件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田某在微博中公开的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显示,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交的材料是对电视剧《如懿传》和相关演员的媒体报道,不能证明异议人将“如懿传”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项目上。
“如懿传”未体现独创性,其作为电视剧名称不应单独享有著作权,其作为电视剧名称不应单独享有著作权。此外,该件商标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调整的范畴。故对于该件商标申请予以核准注册。
其中,第12679022号、第12687275号“如懿”商标分别核准注册在第9类、第35类上,商标申请日与注册公告日均早于上文所述的两件同类别在先申请的“如懿传”商标,两件商标已转让至上海紫风影视文化工作室名下。不同之处在于,“如懿传”、“如懿”商标一字之差,并在商标的字体以及文字的布局上有所区别。但不难看出,“如懿”二字更具有显著性。
结合《如懿传》原著小说及电视剧的知名度,据此无效抢注者的“如懿传”商标不是没有可能。
无论你是个人还是企业,商标没有进行注册,对于这个商标你就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商标被你经营出了一定的名气了,你没注册别人就可以拿你这个商标来用,被他人抢注后,即使你是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你也不能再使用该商标。为别人做了嫁妆就后悔莫及了,再小的企业,也应意识到要有自己的商标。
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也是企业最显著的标志,商标注册不及时,会给企业的声誉及未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企业应当在创业之初就把主要的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如果没有及时注册,被别人抢注,会给企业的自身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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