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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之争再起波澜,究竟鹿死谁手-拭目以待!

作者:竹蜻蜓知识产权 2017-10-19 15:50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权之争,这几年来闹得沸沸扬扬。

 

早在2012年,迈克尔•乔丹就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对于这一结果不服,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上诉被驳回后,迈克尔•乔丹方面并未就此罢休,而是最终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裁定提审10件案件。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三件“乔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对于这次的判决结果,迈克尔•乔丹本人曾通过媒体发表声明称“很欣慰”。而乔丹体育当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表示,宣判的10个案件,是“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四个最主要商标不在其中,最高法的宣判并不会影响到公司未来的经营。

 

乔丹体育公司称,乔丹曾先后提起78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上述案件中,有57起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裁决,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系我公司使用的乔丹文字、拼音及图形商标,也包括在全运会使用的商标。上述裁决明确认定我公司注册商标“乔丹”及其构成要素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乔丹对图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美国篮球明星乔丹此前起诉中国运动品牌“乔丹”存在侵权行为,认为这家企业非法利用自己的名字和标志进行盈利,该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诉讼过程长达四年,最终以乔丹的胜诉告终。就当人们以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纠纷已经尘埃落定时,迈克尔•乔丹的一纸律师函再次打破了平静。据北京法院网7月19日的消息,2017年2月9日,迈克尔•乔丹就授权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发出律师函。虽然律师函内容没有对外界公布,但乔丹体育称“律师函故意误导使他人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商标已全部被判决撤销。”日前,两者再起纷争,不过,这次是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将美国乔丹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110万元。

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乔丹)授权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与乔丹之间再起纷争。因认为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方达北京所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110万元。

乔丹体育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0年合法设立,至今经营近17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运动品牌企业。我公司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和产品,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我公司连续多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曾获“2013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前四名”、“2014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前五位”等上百项殊荣。此外,我公司还积极支持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成为多项赛事合作伙伴,为众多国家级和省、市运动队提供运动装备的赞助支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累计捐款捐物超过两亿元,享有较高声誉、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我公司依法注册并使用“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其中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福建省“知名品牌”。

1991年6月,乔丹授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注册了“MICHAEL JORDAN”及相关图形等商标。但是,乔丹却对我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干扰,就我公司注册商标提起了78起恶意诉讼,导致我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2017年2月9日,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发出律师函。乔丹体育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以对客观事实和法院判决的错误描述和总结,恶意误导他人为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论甚至恶意诽谤,企图使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终止双方合作;方达北京所丧失应有的专业和严谨,混淆是非、引人误解,损害了公司名誉。

 

乔丹体育认为,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将迈克尔•乔丹和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若剑接受采访时强调,此次乔丹体育在起诉书中指出,律师函将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称为商标撤销案,将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结果说成是因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应当予以撤销。乔丹体育认为,上述表述偷换概念、严重误导第三方、有失法律服务机构应有的专业与严谨,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破坏该公司与第三方的合法合作,侵害合法权益。

律师函发出后,第三方已就相关事宜关注、询问,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遭受巨大损失。

“律师函只能陈述客观事实,不能做夸大和误导的描述,但对方的律师函中提到希望第三方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这样表述的内容已经超过了律师函原本的性质。”陈若剑说。代理律师:将索赔商誉损失100万元、维权费10万元根据北京法院网公布的消息,此次,乔丹体育诉至法院,要求迈克尔•乔丹、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立即停止侵权、撤回上述律师函,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但陈若剑接受采访时强调,此次索赔的是商誉损失赔偿100万元和维权费用10万元。“这100万的金额,也是象征性暂定的金额,我们更注重前面的诉求。另外,后期我们也会根据律师函起到的影响大小,考虑是否会增加金额,因为事件出来后,乔丹体育也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去维护与合作伙伴的关系。”陈若剑说。

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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