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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电商事业的迅猛发展,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行为从线下发展到线上,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非法商品的流通,为执法、司法部门带来犯罪证据难以获得、证据认定标准存在争议等难题。
张某、于某曾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通过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为“芝华士”“轩尼诗”“绝对伏特加”等多种品牌的酒品,涉案金额达上百万元。
北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结合网上交易记录、证人证言、快递单号等证据,采纳了被告人张某、于某关于涉案金额存在“刷单”导致虚高的辩解,并重新核算本案非法经营数额。
最终,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北辰区法院审结的一桩假冒注册商标销售案入选《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6年)》,成为入选案例中唯一一起刑事案例。
北辰区法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做法,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采信和犯罪数额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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