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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诉讼角度来浅谈一下对专利撰写的指导意义

作者:竹蜻蜓知识产权 2017-12-22 18:02

        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私有权利,其目的是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因此,一个好的技术或产品如何用一份专利申请文件来实现有效全面的保护,是一个值得深思和重视的问题。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需要通过商业的思维来指导专利的撰写和保护,以使得其能够在确权后的商业运营中获得更大的价值,实现对产品和技术的真正保护。因此,商业行为中专利确权后产生的侵权诉讼纠纷对于专利撰写的指导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本文将从侵权诉讼角度来浅谈一下对专利撰写的指导意义。
 
        首先,专利文件中,对其权利的保护是限定在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之内,并且应当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适应,因此,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首要原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其次,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将发明内容呈现给社会公众,然后政府代表公众与专利权人达成契约,给予专利权人的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保护,并且在此期间专利权人可以获得来自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因此,在侵权判定中,派生出禁止反悔、捐献和可预见原则。此外,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科技的创新和进步,但由于专利权人“撰写文字的非完美性”及专利申请时并不能预测的日后技术,故引入等同原则,达到对专利更有效地保护,从而保障专利制度的有效激励作用。因此,从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禁止反悔、捐献、可预见以及等同原则出发,可以对专利撰写给出许多启示。专利申请流程
详见竹蜻蜓网站
 
        一、全面覆盖原则对专利撰写的启示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造成侵权的时候,需要审查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是不是包含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撰写专利文件时,代理人应该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发明点的角度出发,去考虑该发明点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将非必要的技术特征排除在权利要求之外。即侵权人实施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方案来解决专利文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时,就必须包含独权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缺少其中一个技术特征都会导致方案的不完整或不能解决该技术问题。

        例如,在甲某起诉乙公司和丙公司专利侵犯其实用新型“CN200520098058.0”的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上诉人认可被诉侵权的KFR-35G/BP2DN1Y-W型美的空调缺少“水帘布总程、制冷芯片制冷的制冷胆、水泵、储水器”等部件,缺少“所述的毛细管盘绕电子制冷胆水箱内,制冷系统为密封水箱内的水泵依次连接冷冻室内盘绕的水冷盘管、水冷盘管系、电子制冷胆水箱、水冷循环道、水帘布总程、水帘布再回密封水箱”、“作为另一制冷源的电子制冷辅助装置是内含电子制冷芯片的电子制冷胆通过电子制冷胆水箱连接毛细管”、“与水帘布总程相连的水帘布设置在主风机的进风口后面”等技术特征,并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的压缩机为旋转式压缩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为涡卷螺旋向心压缩机”这一技术特征存在区别,进而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而本案中,其主要发明点是通过“所述压缩机前端固定有电磁动力再生辅助装置,所述电磁动力再生辅助装置内的线圈两端与电动机内的RC电路连接;所述电磁动力再生辅助装置内有电磁转子和电磁定子”这部分特征来实现其使压缩机低能耗高动力作功的目的。因此,实质上其独立权利要求中存在大量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正是这些非必要技术特征使得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导致败诉。个人如何申请专利详询竹蜻蜓知识产权
 
        二、等同、禁止反悔等对专利撰写的启示

        等同原则是指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技术特征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某技术特征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该技术特征,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换句话说也就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能够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被控诉侵权时构成侵权。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权人如果在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例如,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又将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捐献原则是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将其纳入或试图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当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等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首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代理人应当将充分考虑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方案是否存在可替代的手段或可预见的技术方案,并且都应该写入权利要求书中,对能够进行上位的技术特征进行上位,从而尽可能地使侵权人不能够采用替换技术特征来实现本方案,避免在侵权诉讼中进行等同原则进行判断时导致的不必要的败诉。此外,权利要求书中采用功能性特征进行限定时,在说明书中要通过足够多的实施例对其功能性限定进行支撑,以避免保护范围的限缩。
 

        在沈阳东辰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尚朴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沈阳东辰日用品有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十字卡柱”仅对压簧一端起固定作用,以防止压簧伸缩时发生位置移动。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圆柱”亦起到固定压簧防止位移的功能。二者在功能和效果上没有实质性不同,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其次,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虽然没有具体表述用什么方式方法将开关杆另一端固定在压盖上,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036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明确指出,固定方式可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多种能够固定的方式,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任何创造性劳动就能做到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十字卡柱”并非具有统一涵义的规范技术术语,说明书或附图亦没有对其具体形状或结构做进一步解释或界定,但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压簧的另一端固定在手柄槽内的十字卡柱上”的限定理解,“压簧”的一端系“固定”在“十字卡柱”上。结合权利要求明确限定的“固定”装配要求,可以认定“压簧”装配于“十字卡柱”上后,应当实现既限制“压簧”径向位移,又限制其轴向脱落的技术效果。与此不同的是,被诉侵权产品不仅未采用十字形柱体,而且将“压簧”套装在“圆柱”上后,“压簧”在手柄槽翻转时自然脱落。“圆柱”仅能限制“压簧”径向位移,无法防止其轴向脱落,“压簧”与“圆柱”之间并非“固定”关系。由此可见,被诉侵权产品“压簧”“套装”在手柄槽内的“圆柱”上,与专利技术方案压簧”“固定”在手柄槽内的“十字卡柱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均存在明显差异,不能认定为等同技术特征。原审法院认定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十字卡柱”应当具有既限制“压簧”径向位移,又限制其轴向脱落的功能,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圆柱”并非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并进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不当。东辰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圆柱”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十字卡柱”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申请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由上述案例可知,如果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考虑或预见到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对技术特征进行概括或上位以获得更佳的保护范围,即可避免在侵权诉讼中进行等同原则判断时导致的败诉。
 

        其次,由于专利在授权后是不允许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加入权利要求书中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增加或对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即使在无效程序中如果涉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也是一般在权利要求书原有的内容上进行修改。因此,代理人在进行专利撰写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主要发明点以及次要发明点相关的所有技术特征和并列方案等,尽可能地在权利要求书中分层次进行保护,以避免在侵权诉讼中,因为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将说明书中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捐献”出去。
 

        综上所述,从侵权诉讼的角度来看,在撰写专利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到商业模式中的产品的侵权可能性,站在侵权人的角度上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审视,寻找最有价值的发明点,确定解决技术问题的最核心的必要技术特征,综合考虑撰写出比较上位或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从而达到能够有效地限制侵权人不能够规避开专利所要保护的技术范围,真正有效地实现对技术方案进行保护的目的,体现出专利的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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