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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性资金如果用于研发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多方考虑。如企业将该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若作为不征税收入,则根据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收入不征税,但形成的研发费用也不能加计扣除。显然对企业来说是不合适的。
例1:甲企业取得200万元财政性资金,将其从事研发,假定当年全部费用化,该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为R(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税,费用不得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R-200+200=R
2.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要征税,费用税前扣除,可以加计扣除。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R-200×50%=R-100
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益。
因此,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建议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
不征税收入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因此,不征税收入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会产生影响。由于企业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就具备了筹划的空间。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影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产品收入比例的前提下,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享受加计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当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大于总收入减去1.67倍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时,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此时,该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享受加计扣除,是最优惠的选择。
在财政性资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影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产品收入比例时,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不作为不征税收入。
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单单是税收优惠的资格证,还能够诠释公司的先进技术、科学管理、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等方面,是体现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证明,由此建议,要首选是否影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产品收入比例,在不影响比例的前提下,再根据以上内容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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