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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填写权利要求对应表,即PPH项目请求表D部分?
答:权利要求对应表实际上就是权利要求的充分对应这一实质条件的具体体现。它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在中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如何与对应申请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的。
表格中包括3栏内容:
参与PPH项目所需要满足的实质条件之一是两项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充分对应。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PH请求为例,在中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在先审查局(OEE)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在PPH项目流程中,权利要求能否被认为“充分对应”的具体要求如下:
考虑到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在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OEE提出的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有着同样或相似的范围,或者在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比在OEE提出的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小,那么,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在此方面,当在OEE提出的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说明书正文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时,权利要求的范围变小。与OEE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在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问:如何满足权利要求充分对应这一条件?
答:从上述流程规定中可以看出,要满足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就是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相比,范围相同,或者更小。需要说明的是,流程中规定的“相似的范围”仅解释为:“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而导致权利要求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其实质范围仍应完全相同。
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1.中国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应当与对应申请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具有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中国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都应当在对应申请所有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这个大范围内。
2.就单个权利要求的范围而言,要求相同或者更小。这里的所说的权利要求范围更小,仅指下面这一种情形,即中国的权利要求是在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中国申请原始文件(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而使得中国权利要求的范围更小。
问:满足权利要求对应性有哪些情形?
答:在实务操作中,满足充分对应要求的关系一般仅包括下面3种:
1.两项权利要求完全相同,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完全相同。
2.与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相比,在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形式上存在变化,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变化并不会造成实质上权利要求范围的变化。这种形式上的变化一般包括:
(1)修改了在中国申请与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
(2)调整了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导致后续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项编号发生变化;
(3)将对应申请中的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在中国申请中改写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保护。
3.在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在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基础上增加了某些技术特征形成的,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均来源于在中国申请的原始文件(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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